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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险法

2014-12-08 18:14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韩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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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301223796

作者:崔吉子 黄平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31

内容简介

   《韩国保险法》按照从韩国保险法到韩国保险合同法,从保险合同法总论到保险合同法分论,从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总论到分论的逻辑结构,从抽象到具体,向读者清晰展示韩国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法理基础、理论争点等,使读者对韩国保险法有一个立体的认识。概言之,保险法总论部分主要介绍韩国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例,使读者从宏观上把握韩国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概况,以便其理解韩国保险法具体制度的设计;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则进入具体制度层面,以保险合同订立至消灭的过程为线索,阐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的变更、无效、终止与复效等内容;保险合同法分论部分进一步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分别介绍了对具体险种的规制,包括属于财产保险的火灾保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等,以及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命保险、伤害保险、疾病保险等的规制。此外,《韩国保险法》不拘泥于理论部分,大量引用了经典的判例及保险纠纷委员会的调解案例,以实务诠释理论、以司法补充立法之不足。   

目录:

第一编 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一章 韩国保险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意义
第二节 韩国近代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韩国保险法立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告知义务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保险费
第三节 保险期间
第四节 危险与保险事故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投保人的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保险合同关系的无效和终止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
第一章 财产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被保险利益
第四节 保险人代位
第二章 财产保险分论
第一节 火灾保险
第二节 运输保险
第三节 海上保险
第四节 汽车保险
第五节 责任保险
第六节 其他财产保险
第三章 人身保险总论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人身保险保单记载事项
第三节 人身保险与保险人代位
第四章 人身保险分论
第一节 生命保险
第二节 伤害保险
第三节 疾病保险
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书摘:

    除残留物价值后确定保险金数额的计算方法繁杂,操作难度大;再次,若被保险人保留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则等同于被保险人尚未发生实质性损失,保险人可以此拒绝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造成对被保险人救济的迟延,有违保险赔偿损失的宗旨。
  为避免上述弊端,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制度,作为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旨在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能以最快速度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及时进行救济,同时将被保险人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避免被保险人得到双重赔付。
  (三)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以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为客体,其宗旨不在于赔偿损失。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残留物代位,且原则上禁止适用代位求偿权。
  然而,人身保险中的人身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倘若其给付属于对实际损失的赔偿,且该伤害事故是由第三人行为引起的,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手术费、住院费等,是否可适当允许适用保险人代位制度?对于该问题,1991年修改后的韩国《商法》增加了第729条但书,规定对于人身伤害保险,在不侵害被保险人权利的范围内,可以约定代位行使权利。据此,在人身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中普遍规定对实际损失的赔偿性给付可以代位。此外,在国民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中,亦规定当给付具有实损赔偿性质时,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四)保险人代位的理论依据及性质
  1.保险人代位的理论依据
  财产保险以赔偿损失为原则,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后可再行使其他权利,获得额外利益,有悖损害保险之意旨。为防止上述不当结果,避免引发保险事故的第三人逃脱责任,设立保险人代位制度,此即为保险人代位制度的理论依据。对于该制度理论依据的解释,根据着眼点的不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着眼于财产保险之赔偿损失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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