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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研究

2014-12-08 18:15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保险利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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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41902

作者:任以顺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内容简介

   《保险利益研究》共分四编十五章。第一编“保险利益概论”在对保险利益学说观点梳理、评析的基础上,对保险利益的特征、类型及保险和利益原则展开了深入研究。第二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和第三编“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主要以我国现行《保险法》为背景,在分别对人身保险利益及财产保险利益的立法进步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对其立法缺陷进行了剖析论证,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编“股权保险利益”在讨论股权保险利益的概念、性质及学术争议的基础上,对于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与设置股权保险利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操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目录:

前言 
第一编保险利益概论 
第一章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保险利益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早期两大法系关于保险利益学说的理论争鸣 
一、早期大陆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 
二、早期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 
第三节 当代两大法系关于保险利益学说的观点 
一、当代大陆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观点 
二、当代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观点 
第四节当代中国大陆关于保险利益学说的观点 
一、适法利益说 
二、利害关系说 
三、折衷主义说 
第五节对保险利益学说的概括与评析 
一、对保险利益各种学说的概括 
二、对保险利益各种学说的评析 
三、保险利益内涵的再界定 
第二章保险利益的概念梳理及基本特征 
第一节保险利益的概念梳理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保险利益定义的反思 
第二节保险利益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 
四、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第三节保险利益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一、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合同利益 
第三章保险利益的类型 
第一节保险利益的一般类型 
一、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 
二、法定保险利益、约定保险利益及事实上的保险利益 
三、积极保险利益与消极保险利益 
第二节保险利益的其他分类 
一、单一保险利益与复合保险利益 
二、持续保险利益与临时保险利益 
三、对已保险利益与对他人保险利益 
四、实际保险利益与推定保险利益 
第四章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相关问题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与保险利益原则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意义 
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限制赔偿程度 
第三节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保险利益原则时的保险合同效力 
二、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第三编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第四编股权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应当在投保时及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张女士对其丈夫的保险利益因中途离婚而丧失,因此保险合同归于无效,而保险金的给付也就无从谈起。这种观点依据的理由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意味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得原有的保险利益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利益的丧失往往还伴随着双方之间关系的恶化。如此一来,倘若仍然认可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则发生道德危险的可能性极大,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保险利益必须自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存在于保险合同存续的整个期间内方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其中,对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对定额给付的定值保险合同,受益人则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体到上述案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属于定值保险合同,受益人只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利益丧失的,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首先,对于损害补偿性的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因为:(1)此类合同以弥补损失为目的,需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评价客观损失的存在与否,如受益人已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损害填补的原则,无损失就无补偿之必要;(2)在损失补偿性合同中,保险利益具有确定赔偿金额、限制赔偿额度、防止不当得利的功能,因而此时受益人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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