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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驾驶员醉酒 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

2014-12-01 14:03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推定驾驶员醉酒 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

 

来源:中国保险报  日期:2014-07-04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日5时许,林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泉州市某路段行驶时,与路面行人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某甲当场死亡以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逃逸,于当日12时许才到交警大队投案。交警大队根据《泉东南医司鉴2013毒检字第7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6个小时后林某血样中乙醇溶度为17.02mg/100ml。经交警认定,林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某甲无责。

事故发生后,某甲的家属起诉至泉州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杜某(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0339元。投保人杜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情况

本案存在3个争议焦点:1.驾驶员林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2.驾驶员出险时如属于醉酒情形,能否在本案审理中同时启动追偿程序,避免先赔后追带来的追偿难度;3.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可以拒赔。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充分抗辩:

1.依法运用“酒精清除率”作为判断,明确了驾驶员肇事时与抽血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系。上海市早在2003年就在全国首创使用“酒精清除率”标准甄别当事人在出险时是否存在醉驾情形,经上海市政府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中明确规定,即人体血液中的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数值,为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每小时下降0.104mg,并规定清除率推算条件应在饮酒1小时后,酒精测定含量每毫升在0.1 mg至0.3 mg之间。简单来说,“酒精清除率”就是判断肇事时与抽血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推算关系的标准,即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随时间清除的指标。

2.通过调查取证,纠正《事故认定书》上的时间计算错误问题。对“酒精清除率”倒推起决定意义的时间点分别是事故发生时间以及提取血样的时间。本案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5点多,肇事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投案的时间是12时许。但是,《事故认定书》上却写明:“林某事发后6小时后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02ml。”如按6个小时向前推算,则驾驶员肇事时未达到醉酒标准。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通过向交警大队调取的《泉东南医司鉴2013毒检字第7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提取血样的时间为当日13时06分,进而证实事故发生到提取血样的间隔时间是7个小时。根据人体酒精代谢速率规定,GA/T105-1995附录B第4.2条规定,乙醇代谢速率为血液为12.39+2.19mg/100ml.hr。本案就算以最有利于驾驶员的情形即采用代谢速度慢的情形来计算(12.39-2.19/mg/100ml.hr),推算事发时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溶度为(12.39-2.19/mg/100ml.h)×7小时+17.02 mg/100ml=88.42 mg/100ml,该血液酒精浓度也已经达到了醉驾标准。为此,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证明驾驶员林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醉酒标准,主张商业险免责,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同意垫付部分费用。

3.垫付交强险赔偿的同时启动追偿程序,并案审理为公司追回损失。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在获取驾驶员醉驾的证据基础上,向法庭提供了泉州惠安法院类似的生效案例,确保主审法官对该案件处理原则的支持与认可。在此基础上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为:考虑原告损失较大需要得到及时赔付,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代垫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7万元,同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本案应由被保险人杜某以及肇事司机林某在2年内偿还给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代垫款7万元。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确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权利、金额和偿还时限。取得了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法院四方均满意的多赢效果。

启发和思考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往往为了逃避责任在第一时间离开现场,事后在得知受害人伤情严重或者因事故导致伤者重伤死亡后,肇事者害怕承担刑事责任才自行到案或者在家属的规劝下投案自首。同时,即使肇事者事故发生后未逃逸,也存在从事故发生到交警到达肇事现场的时间不确定性和采血条件的特定性。根据公安部要求,对涉嫌醉驾者必须进行两次酒精检测,第一次是呼气,第二次是血液。但交警往往在事故发生后一两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内才能赶到现场采集到肇事者的血液。由于人体对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时间越长,酒精分解得越多,被测试时酒精含量的数值就越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下降,因此拖延时间到案成为很多肇事人员逃避醉驾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些分明是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却因肇事者推迟到案,导致检测时酒精含量没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而无法判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是否属于醉驾情形,从而让肇事者轻易地逃脱了相关的处罚。

本案保险公司成功应诉的关键是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做了较为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在理赔阶段及开庭前就及时前往交警部门调取相关的事故处理卷宗,明确提出《事故认定书》上的记载与酒测报告中出现的时间差问题,进而大胆明确地推断出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的情形,为此提出商业险免责的抗辩,并得到当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正常情况下,本案交强险12万元应当全额垫付,然而在开庭时,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明确告知肇事者以及车辆所有人驾车逃逸带来的严重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费用还将通过启动追偿诉讼要求其返还,让其对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加准确和清醒的认知。同时,通过向经办法官提供相关的生效判例,引起法官的重视并进一步协调各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通过采取垫付部分赔偿款和同步启动追偿的方式,实现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既减少垫付金额,又同时通过法律程序约束责任人返还垫付金额的最长时限,确保了追偿的债权数额,避免了日后另行启动追偿程序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耗费。

该案件的圆满解决,为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纠纷的妥善调解提出了新的思路。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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