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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法与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不履行保险监管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上诉案

2015-03-06 14:25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房永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雁秋、李中杰,均系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 
  负责人:许笃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振武,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公司(下称中国人寿雷州支公司)。 
  负责人:郑赞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下称建行雷州支行)。 
  负责人:张东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建军,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彩,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职员。 
  上诉人许明法因诉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监管局)不履行保险监管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明法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以信访的形式多次向被上诉人广东监管局投诉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营销员超区域展业、未向投保人出示产品说明书与保险条款、未进行风险提示、未成功回访及未签署保险送达回执等违法行为。广东监管局根据举报,经调查取证后于2012年2月至8月期间先后作出粤保监信[2011]706号信访投诉答复书、粤保监发[2012]103号监管函、粤保监罚[2012]66号、82号、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访件反映的相关问题作出处理以及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并将超出该局处理权限的事项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保监会)处理(粤保监发[2012]103号)。 

  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许明法通过网上投诉建行广东省网点无照经营保险业务,特别是建行雷州支行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长期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请求中国保监会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广东监管局收悉后,依照《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于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18日分别作出粤保监信[2012]0995号、1063号《信访投诉告知书》,告知许明法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其投诉反映的建行、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等单位涉嫌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至于建行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事项,因不属于广东保监局职权范围,已将来信转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2012年10月,许明法认为广东监管局根据其投诉举报对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粤保监罚[20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中国人寿雷州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利益;特别是广东监管局不依法对此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严重影响了其在其他民事案件中的举证,不利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广东监管局在建行雷州支行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未敦促建行雷州支行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对建行雷州支行长期非法经营保险的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等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广东监管局与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代理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监管失职,并责令广东监管局限期对此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2、判决广东监管局赔偿其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权利义务不受实际影响的,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中,许明法起诉认为粤保监罚[20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中国人寿雷州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对建行雷州支行长期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监管失职,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许明法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许明法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许明法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许明法认为被告监管失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在其他民事案件中的举证,不利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许明法的起诉。 

  许明法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裁定遗漏了中国保监会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遗漏了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广东监管局与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代理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监管失职,上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依据之一,也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经上诉人的举报后作出的,被上诉人对此作出错误的处罚对象,使上诉人夫妇在涉案保单的民事诉讼中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造成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被上诉人的监管失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案审查的对象不是涉案的信访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涉案的信访事项是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依据之二,被上诉人对信访事项是否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影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监管失职的指控。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上诉人夫妇多次在银行存款时被代理人误导而且购买了保险,在急需用款时因不能及时取出,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行为已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已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的事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3、一审法院只是对本案进行程序上的审理,还未进行实体审理即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实际影响,以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广东监管局答辩称:中国保监会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诉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对信访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等保险分支机构和建行湛江市辖区内网点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监管职责;上诉人的所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正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雷州支公司答辩称: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和相对人是中国人寿雷州支公司而非上诉人,且该决定书对上诉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寿湛江分公司、建行雷州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许明法并非粤保监罚[20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其合法权益并未因该行政处罚决定而受到侵害。许明法认为广东监管局对建行雷州支行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长期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失职,但该行为不会对许明法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许明法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德敏 
                                                         代理审判员  罗 燕 
                                                         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捷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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