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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

2022-12-23 22:52 来源:未知 点击: 文字:(,,)

人: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5层15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雪


人:周雪

务:时任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微医经纪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微医经纪通过“大家帮保险”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承保的“大家帮百万医疗险”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内容。根据安心财险向银保监会备案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8款)》保费计算公式缴费方式分按月缴费(12期)和全额缴费两种,对于按月缴费方式,投保人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首期不应为0元或3元。经查,微医经纪实际销售“大家帮百万医疗险”采用按月缴费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费均为0元或3元,与按照备案保险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

微医经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雪,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微医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微医经纪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周雪警告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c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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